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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名牌产品的若干建议

1998-11-1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武汉大学管理学院符国群同志承担的《驰名商标问题研究》课题成果,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如下几项发展我国名牌产品的建议。

一、应抓住发展我国名牌产品的大好时机。虽然我国企业在发展名牌产品方面面临不少困难,但总体而言,机遇大于挑战。首先,我国经济的快速成长为一大批名牌产品的崛起创造了条件。其次,相对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开创名牌或驰名商标的成本较低。最后,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尚未形成具有占绝对领导地位的名牌产品,发展我国名牌产品有很大潜力。

二、不宜夸大政府在创名牌过程中的作用,应确立企业是创名牌的主角的指导思想。在发展名牌问题上,政府最根本的任务是在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基础上,为企业创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一些地方和行业提出实施“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的举措,其出发点和本意是好的,但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则估计不足。1、一个地方能否涌现出名牌,涌现出什么样的名牌不是刻意“规划”或“计划”出来的,而是该地整体经济实力提高后的必然产物。2、政府在选定和规划“可能的名牌产品”时难免会出现失误,这种失误的代价和由此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可能是非常严重的。3、一些地方的名牌战略往往与政府政策的倾斜相联系,这只会强化而不是削弱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甚至为某些机构和部门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机会和借口。4、很多与发展名牌相联系的政策倾斜或政策优惠,是建立在企业与政府一对一商讨的基础上,这极可能导致“寻租”活动的滋生,不利于企业建立起“找市场而不是找市长”的机制。

三、企业应把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作为发展名牌产品的关键。市场开发,包括市场调研、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开发及与市场的适应、营销网络建立、广告与促销等多个方面。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直遵循“厂房设备→产品→市场”的投资决策模式,企业绝大部分投资放在建厂、购置设备和生产产品上,用在市场开发上的很少,甚至在投资决策时根本就未对这部分投资予以考虑。这与西方大多数企业先考虑市场、先投资市场、将投资重点放在市场上的决策思路形成鲜明对照。改变这种状况,有赖于改革我国的投资体制,有赖于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投资主体。

四、应主要通过市场占有率反映名牌产品的影响力。对于各种盈利性的名牌评比活动,政府应坚决取缔和限制。政府可以也应当开展的一项工作,是按季或按月统计全国各主要商场一些主要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并将统计结果定期公布。另一项工作是,定期编制重点消费品行业主要品牌的消费者满意指数,以综合反映不同品牌受消费者欢迎和信赖的程度。客观、公正地编制消费者满意指数,对于引导消费、促进名牌产品的成长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此项工作可在政府指导下由民间机构如行业协会来做。

五、应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外国名牌产品的进入。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日益增多的外国名牌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并在某些行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试图将外国名牌产品拒之于国门之外是不现实、不明智的。从短期看,外国名牌产品的大量进入,对国内企业会造成很大的压力,但从长远看将是利大于弊、外国名牌的进入往往带来了新的投资、技术与营销方式;给国内企业既带来了压力,也带来了动力;促进国内统一市场形成,并使之融入国际市场;带来更多的新的合作机会;促进员工素质的提高。当然,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外国名牌产品的进入,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外国名牌产品的进入不加任何限制,引进外国名牌须遵循以市场换资金与技术的原则,同时通过立法限制垄断或通过引进多个竞争者形成竞争性市场。

六、强化对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名牌产品缺乏强有力保护的最大障碍是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为此,提出两点建议:1、按大经济区划设立若干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负责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同时加大这些法院执行判决的权限。2、修改《商标法》,改变目前主要靠行政罚款对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处罚的做法,规定对商标故意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按实际损害或按侵权方非法利润3—5倍予以索赔,从经济上刺激被侵权方与侵权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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